【湘潭日报】新房漏水致楼下遭殃,9万元损失谁来担?
2024-10-22 08:44:3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湘潭日报 | 编辑:周冠成 |         

本报讯(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毛婷)未装修房屋漏水导致楼下财产损失9万多元,谁来承担?不久前,岳塘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。

小玲(化名)为岳塘区某小区的九楼业主,马某为其楼上业主。2021年9月的一天,马某房屋内卫水龙头接口处断裂,且厨房、阳台等处的地漏及内卫、外卫下水道均被堵塞,导致排水不畅,积水沿每间房的缝隙向下渗,造成小玲家财产损失。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小玲向岳塘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
对此,马某辩称:爆裂水龙头系开发商公司建设小区时安装,是造成楼下漏水损失的直接原因。为此,马某申请鉴定水龙头的质量。

考虑到马某收房后并未入住,法院准许其鉴定申请。经鉴定,涉案断裂的聚丙烯水龙头所用材料的灰分含量过高,不符合相关标准。过高的灰分含量会降低塑料水嘴主体的力学性能,使其在同等应力作用下易发生破损,与水龙头进水处的螺纹根部发生断裂有关。可开发商公司辩称,所交付的房屋内设施设备包括水龙头均已过保修期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。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,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本案中马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房屋,在水龙头断裂后也未能及时处理,造成了楼下业主小玲的财产损失,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尽管开发商已于2020年5月办理了相关交付手续,并与马某签订了保修期为1年的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。然而,保修期虽已届满,开发商公司仍不能就此免除提供不合格产品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。对于室内的地漏及卫生间内排水管道被堵,马某及开发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非由其个人原因导致,开发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水龙头断裂是由于马某人为造成,故开发商公司在本次纠纷中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最终,法院综合各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例,确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份额,依法判决开发商公司对此次损失承担80%的责任,马某承担20%的责任。对于小玲室内财产损失、鉴定费等合计9.6万余元,开发商公司赔偿损失7.7万余元,马某赔偿损失1.9万余元。

法官提醒,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名下房屋妥善管理和维护,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,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鉴定,以免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同时,开发商也应确保所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,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。业主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责编:周冠成

来源:湘潭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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